問題詳情

28.依據最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依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
(A)1
(B)3
(C)5
(D)10年後再犯者,亦可再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措施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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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施用毒品者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具參考價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3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6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22號判決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施用毒品者之觀★...

Alice lin】評論

第 20 條(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