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蕙心】評論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111高考必上榜】評論
§70II 規定對於「背書」簽名真偽不付認定之責,那對(D)的「發票」簽名認定責任呢?發票人和發行支票的金融機構為委任關係,金融機構就會有發票人的簽名&印章資料所以有義務審查發票簽名真偽,也無減低義務之適用而金融機構不會有背書人們的簽名&印章資料,自然不用負真偽審查的責任只需形式認定支票該有的東西都有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