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曾凱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以下簡稱專責單位):一、中央主管機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之公私場所。二、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三、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千立方公尺且含下 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一)鉛。(二)鎘。(三)汞。(四)砷。(五)六價鉻。(六)銅。(七)氰化物。(八)有機氯劑。(九)有機磷劑。(十)酚類。(十一)氨基甲酸鹽劑。(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第 8 條依第七條設置專責單位,每一類應至少包括下列員額:一、主管一人。二、甲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三、乙級專責人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