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bie】評論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第 四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
【Y】評論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第 四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
【女少糸秀】評論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三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三、 研訂疑似特需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四、 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五、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六、 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七、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