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地全部出賣給戊。依近年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
(B)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共有人不得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受讓人
(C)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難認正當
(D)甲、乙、丙、丁將 A 地出賣給戊時,因為並非出賣應有部分,故己不得主張先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0913
統計:A(140),B(29),C(20),D(18),E(0)
用户評論
【knight5349】評論
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14號裁判、學者陳立夫先生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內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若干問題之探討」之見解,及本部99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278號、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079號令釋,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時,受讓人或用益物權人並無資格之限制,但不得為同意處分之共有人。言下之意,就是得為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