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至少逾多少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A)2期
(B)1期
(C)3期
(D)4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3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巧克力】評論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故答案為(A) 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