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土地為信託財產,且委託人為受益人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課徵地價稅時,應與下列何者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A)委託人
(B)他益信託受益人
(C)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D)受託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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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土地稅法第 3-1 條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