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葉】評論
名譽博士學位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組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授予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Justin Chen】評論
原來有副學士呀??
【Wendy Liu】評論
學 位 授 予 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 第 二 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 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條之一 專科學校及大學設有專科部修讀副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 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