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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7 條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第 2 條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持有許可證者無法供應,或該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時,其製造或輸入得由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非罕見疾病藥物依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且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認定有助於特定疾病之醫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下列何者不符合「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要件」? (A) 罕見疾病藥物售價經衛生福利部認定顯不合理(B) 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期滿仍須輸入,並事先申請展延獲准者(C) 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需求(D) 未經查驗登記之罕見疾病藥物
【謝雁如】評論
(B) 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期滿仍須輸入,並事先申請展延獲准者 -> 獲准則不需 “專案”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