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時,若發生錯誤或疏漏之缺失,主管機關得為下列哪一處分?甲.警告;乙.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丙.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丁.撤銷簽證之核准
(A)甲、乙、丙、丁
(B)甲、乙、丙
(C)甲、乙、丁
(D)甲、丙、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Sabrina Chen】評論

第三十七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管理)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警告。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三、撤銷簽證之核准。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