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A)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
(B)警察依法追捕逃犯,遭逃犯衝撞警車,不慎導致路人甲受重傷
(C)消防隊為進入火場救火,移除窄巷內之機車,致機車受損
(D)主管機關就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徵收之前埋設地下公用管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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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損失補償係行政機關所為而致人民特別犧牲人民方得請求(A) 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公務員於服務期間   所屬機關配住之宿舍係屬基於身分而給予之利益然現無身分,便不具獲得該利益之適格故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並不造成特別犧牲自無損失補償之問題故本題選A

【用戶】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乃法律直接賦予具有原眷戶資格者之公法上權益。…其資格之取得,實由於主管機關配住而來,此配住關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之國庫行政而發生,係私法關係,非公權力之作用,故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如原眷戶違反法令出租或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收回該眷舍,係終止該配住宿舍之私法關係。其進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前者乃為私法作用,自無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問題。 →成立損失補償要件之一須為公權力行政(公法關係),故若為私經濟行政(私法關係)無法請求損失補償。(B)、(C) 、(D) 皆是人民因機關的合法(依法)行為,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故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v.s違法行為:損害賠償※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1.須屬於公權力之行為(私經濟行為):包括行政處分(徵收)及事實行為(埋設地下管線)。2.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3.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4.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5.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6.須為合法行為。7.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損失補償係行政機關所為而致人民特別犧牲人...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 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公權力行為對人民造成的損失,如果已超過其所應盡的社會義務時,則構成特別犧牲,應由國家予以合理的補償,使合乎公平之原則。損失補償在於「因公益而形成個人利益的特別犧牲」,公權力對個人財產權的干預程度,相較於他人所受的干預程度,如果顯失公平且無期待可能性者,即屬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而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B、C)都是屬於即時強制即時強制係針對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常會使受執行人生命、身體與財產受到特別犧牲,為平衡執行人因公共利益所忍受的犧牲,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用戶】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