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priem Chan】評論
行政院於108年4月26日核定將「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擴大適用,並更名為「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加速推動廠房更新立體化,扶植產業自有投資研發、工安環保改善、設備汰舊換新,並強化台商回台投資吸引力。適用範圍包含: 1.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編定,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管轄的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以及科學園區,且基準容積在240%(含)以下業者,最多可增加50%之容積獎勵,達到360%。2. 各地方政府管轄之都市計畫工業區,基準容積在240%(含)以下,並符合「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及「具計畫管理機制」。3. 屬非都市計畫工業區,並具「整體開發」性質,以依計畫管制開發為工業區者為限,包含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編定開發工業區,及其他各主管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總容積率以400%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