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161 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akumo2001】評論
意思實現《民法161條》(1)乃依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推斷有結約意思。(事實行為推定內心效果意思)所謂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如下:a.行使權利。b.履行債務。c.為履行債務而有所準備。(2)要約人不能以其單方之意思,課相對人為承諾與否之通知義務。(ex.如未為承諾與否之確實答覆,即視為承諾)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意思實現,契約於何時成立? (A) 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 (B) 承諾意思表示通知達到時 (C) 承諾意思表示被了解時 (D) 經法院公證時第 161 條 (意思實現)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意思實現1.要約生效後,因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即為成立,要約受領人毋庸再進一步為承諾之契約成立方法。2.須注意者,必要在承諾無須通知之情形下,始有適用,乃承諾須經受領的例外,其立法目的在於簡化、便利契約的成立。
【snoopy75smb】評論
意思實現一例如:向旅館預定房間,習慣上,除有反對之表示外,即無待旅館之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