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下列哪一項非教師法第 17 條所規定教師所應負有的義務?
(A)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 參與學校招募新生之活動
(C)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D)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2847
統計:A(37),B(1872),C(178),D(108),E(0)

用户評論

Pei-Yu Chen】評論

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林嚕蜜】評論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