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 XIN】評論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
【疾風】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置有高活度放射性物質或高能量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高強度輻射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0條>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合格之運轉人員者僅 CD。總結一下,合格之運轉人員一定有執照或輻安證書。因為合格之運轉人員=執照+生產設施運轉訓練+運轉操作實務訓練+申請並審核通過。但有執照不一定是合格之運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