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執票人以委任取款為目的而背書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B)執票人應於票據上記載委任取款之目的而背書
(C)被背書人得行使票據上一切權利,但不得以任何目的更為背書
(D)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非轉讓票據上權利予被背書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Chia Ping Wu】評論
第40條(委任取款背書)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