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涉嫌將其帳戶密碼資料交給電信詐欺集團使用,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接受訊問,甲承認提供帳戶密碼資料,但辯稱是因為應徵工作遭騙走,並不知道此帳戶密碼會被使用於犯罪。檢察官詢問甲是否願意與告訴人和解,甲以其本身亦為犯罪被害人為由而拒絕之。後檢察官在無其他證據下,僅以「被告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亦有相當社會經驗,故意交付帳戶密碼時,當可預見將為詐騙集團使用,竟仍故意提供,顯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之推論與甲承認提供帳戶密碼資料之證據資料而起訴甲。甲收到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後,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開庭之聲請,並主張應適用通常程序,但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處甲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並科處三個月有期徒刑。試附理由分析本件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7545
統計:A(14),B(123),C(9099),D(91),E(1)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第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第 760 條(刪除)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Michael Chu】評論

乙可以依債之不履行向甲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