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台銀】評論
、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
【Lin Tzu Hung】評論
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6 條第四條第三款及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銀行應取得依內部風險考量,所訂核准層級之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例如薪資、投資收益、買賣不動產等)。(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