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藥師】評論
毒劇藥品處方箋:5年
【Jason Chen】評論
藥師法(02509)第十條 (報告義務 )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第十二條 (不得拒絕調劑義務 ) 藥師執行調劑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 藥局標示為日夜調劑者,其藥師應日夜為之。第十三條 (真實義務 ) 藥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第十四條 (保密義務 ) 藥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