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文】評論
行政程序法 153條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simonlinhhh】評論
(C)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歸檔備查]→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夢想起飛】評論
就算沒有需要訂定法規命令,還是要回覆原因給提議的人知情。歸檔備查我個人認為是石沉大海的開始。。。。就像警察不積極偵查案件,最後案件不了了知一樣。
【阿偉】評論
簡單幾個行政機關處理事情的原則就可推出答案一、你找錯人,幫你移送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