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436 號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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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陸軍下士洪仲丘枉死案後,立法院通過軍審法修正,非戰時軍人犯罪回歸司法體系偵審追訴。原文網址: 非戰時軍人犯罪回歸司法 法務部、司法院將擬配套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806/251921.htm#ixzz3JkvekL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