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2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廖培欽】評論
這一題有瑕疵吧?全部都是另以法律定之!看不懂到底在問什麼…@@
【劉煥明】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2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廖培欽】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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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煥明】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2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廖培欽】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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