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土壤水分總勢能(Φt )主要包括重力勢能(Φg)、基質或壓力勢能(Φm,p)及滲透勢能(Φo )等,請詳述各勢能之意義;其中基質勢能(Φm )常以水分張力計(tensiometer)測定之,若以一長度 50 公分之水分張力計垂直埋入土中,測定土壤水分勢能讀值為 60 kPa,請問當時該點土壤Φm為多少公分水柱高?(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9358
統計:A(142),B(5),C(34),D(0),E(0)

用户評論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1 條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一、免稅額。二、課稅級距金額。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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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1 條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一、免稅額。二、課稅級距金額。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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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1 條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一、免稅額。二、課稅級距金額。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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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1 條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一、免稅額。二、課稅級距金額。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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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1 條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一、免稅額。二、課稅級距金額。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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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1 條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一、免稅額。二、課稅級距金額。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