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董事將公司股票設定質權時,毋須移轉所有權給質權人(參民法第900條) (B)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 5 日內,將其質權 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參證交法第25條第4項)(C)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其設質之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參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 (D)計算董事設質股份之股數,係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為準(參100.12.29經商字10052403510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