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789r】評論
第369-7條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ckvhome】評論
(A)B 公司唯一之股東為 A 公司,所以 B 公司無需設置股東會,由董事會取代股東會之職權(參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 (B)當甲代表 A 公司要將商品賣給 B 公司時,甲不能同時代表 B 公司,而須由 B 公司之監察人代表 B 公司(參公司法第223條) (C)甲雖身兼 A 公司與 B 公司之董事長(有利害關係),但因 A、B 兩家公司一為製造、另一為經銷,屬不同類業務 之公司,故可能構成 A 公司與 B 公司競業與否之問題(參考同法第209條) (D)A 公司對 B 公司之貨款債權,無論有無擔保物權,均次於 B 公司之其他債權(參同法第369條之7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