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恩----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院長產生:於大法官十五人中,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任期: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職務:(1)參與總統院際爭執時之調解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憲法第44條)(2)至立法院陳述意見權: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71條)(3)擔任大法官會議主席:A.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0條)(4)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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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司法院院長產生:於大法官十五人中,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任期: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職務:(1)參與總統院際爭執時之調解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憲法第44條)(2)至立法院陳述意見權: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71條)(3)擔任大法官會議主席:A.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0條)(4)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