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有關司法院院長之職權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B)並為大法官之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C)依據憲法第 44 條規定,出席總統主持之院際調解
(D)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副院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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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A) 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組...

【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有關司法院院長之職權及地位,下列敘述何...

【用戶】恩----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院長產生:於大法官十五人中,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任期: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職務:(1)參與總統院際爭執時之調解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憲法第44條)(2)至立法院陳述意見權: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71條)(3)擔任大法官會議主席:A.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0條)(4)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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