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土地稅法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A)生存權
(B)財產權
(C)工作權
(D)平等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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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7 條保障D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大法官解釋462號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779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 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 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 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200 號函關 於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無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 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 年 2 月 2 日(90)農企字第 900102896 號函關於公路法之公路非屬農業用地範圍,無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部分,與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土地稅法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 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7 條保障D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大法官解釋462號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779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 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 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 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200 號函關 於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無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 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 年 2 月 2 日(90)農企字第 900102896 號函關於公路法之公路非屬農業用地範圍,無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部分,與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土地稅法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 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