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第 108 條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第 110 條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 111 條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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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外國人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X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 (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