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並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保險局設受託業務處,全權辦理農民健康保險事項。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並授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之法律地位。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農民健康保險,則就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農民健康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
【Shelly】評論
????????我還是不懂
【陳浩】評論
shelly你所貼的是復議意見書 但它表決並未通過 所以還是得依照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來解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