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行政訴訟法§5課予義務之訴,是對於行政機關應作為不作為不服。而這裡是不服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學歷不合規定所作的行政處分,故為撒銷訴訟;且立委選舉並沒有學歷的限制,因此這是違法的行政處分,為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 。
【張旻皙】評論
行政機關有作為,撤銷可以命於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萱】評論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46號解釋,在選舉前應以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拒絕申請之訴』,若選舉已過,法院應用行訴第125條,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轉換行訴第6條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行訴第7條)。 請問為何這題不適用此釋字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