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chun Chi】評論
第 2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Cathy Peng】評論
(C)為中華民國人之養子者是哪種?
【Aimee Kung】評論
國籍法第4條(得申請歸化之條件-取得國籍)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A)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C)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D)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A) (C) (D) 皆為申請歸化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