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ison Chen】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Larry Lin】評論
司長是公務人員,簡任12職等!
【uuuuu】評論
政務官怎麼中立 一定是選同黨籍的人~~所以政務官不可能中立!!!!!!!!!!!!!!!!!!!!!!!!!!!!!!!!!!!!!!!!!'
【uuuuu】評論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n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n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n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n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n 人員。n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n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n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n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n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n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n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