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fy】評論
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招標之公告)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棒棒噠~】評論
不是"得"嗎?
【啾啾】評論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11條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二、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