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海豚劉伶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1.區段徵收--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處理,為全區的徵收。2.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3.附帶徵收--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地方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2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