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自然人甲受僱於乙公司,負責撰寫廣告文案與美術設計,且甲乙間以契約約定以乙公司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乙公司享有。有關甲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美術著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不得為著作人,故甲乙間契約無效,系爭美術著作之著作人仍為甲
(B)甲乙間既然已經締結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即應從其約定,故系爭美術著作之著作人為乙公司
(C)為保障受雇人之權益,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由受雇人與雇用人成為共同著作人。故甲乙 間契約無效,系爭美術著作之著作人為甲乙二人
(D)為保障受雇人之權益,無論職務上著作之著作人為甲或乙,其著作財產權均應歸甲享有
參考答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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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了】評論
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