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必要時對當事人得實施暫時留置,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各不得逾幾小時?
(A)2小時、4 小時
(B)2小時、6 小時
(C)3小時、6 小時
(D)4小時、8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3109
統計:A(8),B(155),C(8),D(5),E(0)

用户評論

【用戶】st530s87175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64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