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所得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轉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總額,課稅規定如何?
(A)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B)股利總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
(C)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但可申請退還
(D)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4545
統計:A(62),B(10),C(4),D(4),E(0)

用户評論

【用戶】108CP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42條【107.2.7】修法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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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42條【107.2.7】修法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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