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堅定~高考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得提出復審者,有下列三種:(1) 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現職人員;(2) 非現職人員,如退休、資遣、免職、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者,因其公務人員身份受處分而權益遭受損害時;(3) 公務人員遺族,以基於該死亡公務人員原公務人員身份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為範圍。軍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認:「被徵服兵役之壯丁或其家屬,對於辦理徵兵事務之縣長,以徵兵官之資格,所為關於緩役或免役之裁決有不服者,在修正陸軍徵募事務暫行規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既有申訴之特別規定,則其救濟方法,自應依該規定,向其直接上級徵兵官為之,不得提起普通訴願」,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用戶】chuc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459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用戶】木瓜葛格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甲向國防部申請續服現役,並否准其申請,釋字第430號解釋:「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的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引自 林清老師 2018行政法測驗題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