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909r909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13 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 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罰則40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第33條 [罰則]#1 毀損消防暸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臺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金。#2 前項未遂犯罰之。第34條 [罰則]#1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金。 [妨礙者處3千~1萬5千元罰鍰(罰則36)]#2 前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