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若法院受理聲請後,認為緊急安置被害人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A)六個月
(B)四個月
(C)三個月
(D)一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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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6條直轄市、...

Ebo Cat】評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後,認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裁定不付安置,並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