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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下表所列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之。但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列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項│應設場所 │水│泡│二氧│乾││目│ │霧│沫│化碳│粉│├─┼───────────────────┼─┼─┼──┼─┤│一│屋頂直昇機停機場(坪)。 │ │○│ │○│├─┼───────────────────┼─┼─┼──┼─┤│二│飛機修理廠、飛機庫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 │○│ │○││ │公尺以上者。 │ │ │ │ │├─┼───────────────────┼─┼─┼──┼─┤│三│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在第一層樓地板│○│○│○ │○││ │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在地下層或第二│ │ │ │ ││ │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在屋頂設有停車場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 │ │ │ ││ │尺以上者。 │ │ │ │ │├─┼───────────────────┼─┼─┼──┼─┤│四│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 │○│○│○ │○│├─┼───────────────────┼─┼─┼──┼─┤│五│發電機室、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 │○ │○││ │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六│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樓地│ │ │○ │○││ │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七│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 │ │○ │○││ │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八│引擎試驗室、石油試驗室、印刷機房及其他│○│○│○ │○││ │類似危險工作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 │ │ │ ││ │公尺以上者。 │ │ │ │ │├─┴───────────────────┴─┴─┴──┴─┤│註: ││一、大量使用火源場所,指最大消費熱量合計在每小時三十萬千卡以││ 上者。 ││二、廚房如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且排油煙管及煙罩設簡易自動滅火設││ 備時,得不受本表限制。 ││三、停車空間內車輛採一列停放,並能同時通往室外者,得不受本表││ 限制。 ││四、本表第七項所列應設場所得使用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 ││五、平時有特定或不特定人員使用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等類似處││ 所,不得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X=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