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761(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第1項前段:交付第1項後段:簡易交付第2項:占有改定第3項:指示交付題幹敘述甲將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丙, 以代交付。符合指示交付之定義,故選(D)。
【用戶】寂寞行星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甲租車給乙現實交付→車子交付給乙,若非將車子交付,不生效力簡易交付→乙占有車子~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占有改定→甲繼續占有車子,得訂契約,使乙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指示交付→車子在丙那裡,甲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