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第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Juice Wang】評論
關鍵在2f法條最後部分
【盧妍蓁】評論
下列關於共有物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契約或法律另有訂定外,共有物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B)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共有物之改良,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D)共有物之保存,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年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1501#3816答案:A,DA.C.民法820(新法條)98/1/23修正共有物之管理(包括舊法改良),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B.D.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