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uei】評論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刑法【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瀆職罪 §120第120條(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5*§8*§12*破產法§157-§158*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貪污治罪條例§6-1*洗錢防制法§3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Diu】評論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