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由 39 公克可可醬及 13 公克麥芽麵包棒組合而成之方便攜帶之隨手杯型態,以麥芽麵包棒沾取可可醬後即可食用;其中可可醬歸入稅則第 1806 節「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之食品」,麥芽麵包棒歸入稅則第 1905 節「麵包、糕餅、蛋糕、餅乾及其他烘製食品,不論是否含有可可…」,該貨品究宜歸入那一節?試述其分類理由及依據。(10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