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茶】評論
參考精神疾病法第45條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一年為限。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必要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應即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社區治療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者,亦同。
【露の世ながら,さりながら】評論
※補充「強制社區治療」為了要在社區中提升預防精神疾病的產生,協助病人可以持續留在社區,立法院在民國96年修正的精神衛生法當中加入了有關「強制社區治療」的治療方式,希望可以在病人出院後藉由主動積極性的醫療在社區當中穩定其病情,預防疾病再惡化而住院,方式包括:醫療團隊定期以至少每週為一次的追蹤治療(門診治療、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來持續提供藥物治療、檢驗、心理治療、戒癮治療、社區精神復健、職業訓練與社區福利與救助。針對病人不遵從醫囑,有中斷或不配合治療(之虞),或病情嚴重,可能即將達到強制住院之程度時,得請警察、消防機關協助。由於上述的醫療方式具有相當的強制性,因此被認為可以減少過去因精神科藥物服用不規律而產生之病情不穩定或需要經常住院的現象。另外,在醫療服務的質與量兩方面要求增加的前提下,醫療人員必須要投入比過去居家治療更多的心力來在社區中照顧病人,使病人更有機會回歸社區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