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亭亭】評論
特教施行細則舊法是二年,新法沒有,將其併在特教法內為三年評鑑一次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Ann】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100.05.16 )第 三 條本部應對前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其評鑑類別及對象如下:
【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評論
已修法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