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等,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應自收受日起最遲不得逾幾日?
(A)一日
(B)三日
(C)五日
(D)七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
統計:A(0),B(130),C(26),D(7),E(0)

用户評論

lic0420】評論

第39條(公庫支出之拒簽)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三日。

衝衝衝~~~~】評論

此法條已刪除了

winnie123】評論

此法已刪除,小編要不要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