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c0420】評論
第39條(公庫支出之拒簽)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三日。
【衝衝衝~~~~】評論
此法條已刪除了
【winnie123】評論
此法已刪除,小編要不要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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