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台中上榜】評論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A) 第21條第一項: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C)第21條第六項: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D)第21條第二項: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