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ting】評論
(A)刑訴 第 159 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B) 刑訴 第 159-1 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C) 刑訴 第 159-1 條第2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D)刑訴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snoopy75smb】評論
(A)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O)(B)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O)(C)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O)(D)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X;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